- 学会章程
跨文化交流研究委员会章程
(2019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中文名称为跨文化交流研究委员会(2019 年 11 月 8 日经中国翻译协会理事会批准在北京成立,为国家二级学会,其前身为1995年成立的中国跨文化交际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英文缩写为CAFIC。
第二条:本学会性质:本会是由全国从事跨文化交际的工作者和跨文化交际学研究人员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学会宗旨:联合和组织全国有志于跨文化交际研究的工作者和教学科研人员,开展学术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促进跨文化交际学研究的繁荣与发展,促进跨文化交际理论与跨文化交际实践相结合,促进跨文化交际学科人才的成长,推动跨文化交际学科在中国的建立与发展,推广跨文化交际学研究成果,为促进学术繁荣、共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独立运作。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跨文化交际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促进跨文化交际学科在中国的建立与发展,推动和发展国际跨文化交际学研究;
(二)每两年主办一届全国跨文化交际研讨会;促进本领域国内外学术界的交流与合作;
(三)不定期地举办相关研讨会、研修班;开展优秀书刊与论文的评选活动;表彰优秀团体和个人;
(四)认定本会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资格;
(五)编辑出版相关学术书刊及音像制品;
(六) 通过学会网站、通讯和期刊等多种媒体,加强学会成员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和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学会实行会员制。本学会接纳个人会员,并授予荣誉会员。
(一) 凡从事跨文化交际的教学、研究和跨文化交际实践活动的高校教职人员、科研人员(包括研究生)、公务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变更通信地址的会员,尤其是入会的研究生应在毕业后将新的通信地址函告本会)。
(二) 凡承认学会章程,对学会的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学者,经推荐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荣誉会员。
(三) 会员需向学会缴纳会费。会费为每年50元, 一般在学会两年一届的学术会议期间缴纳,两年会费合计100元。因故不能参会者,可向秘书处提出会员资格申请并缴纳会费。会费全部用于学会网站维护及其他学会公共事务,并在每届学会常务理事会议上公布会费使用详情。
第七条:本学会正式会员享有的权利包括: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学会主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
(三)以学会会员的身份登记自己的学术团体所属,并可以该身份或名义参加各种学术活动或社交活动;
(四)督促、建议和评估学会的活动;
(五)优先获得本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的承办权;
(六)优先得到学会主编的论著、期刊或文集的投稿权;
(七)优先获得学会的各种帮助和资料信息。
第八条:会员义务:
本学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政纪国法、学会章程、外事纪律,维护学会声誉;
(二)执行学会决议,按时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并完成学会交给的任务;
(四)积极支持和参与学会的建设,为学会以及中国跨文化交际学科的建立和发展献计献策。
第九条:会员如果连续四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学会的领导机构,由理事组成。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的产生程序如下:
(一)个人会员(包括现任理事和普通会员)向学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附学术简历),并征求5名以上会员在申请书上签名推荐,成为理事候选人;
(二)现任常务理事会(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对理事候选人资格进行讨论和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选票者当选为新一届理事。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的职称,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论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常务理事会的产生程序如下:
(一)上一届常务理事可以自然成为候选人;现任理事经本人书面申请和5名以上理事在申请书上签名推荐,可以成为候选人;
(二)现任理事会全体会议(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对常务理事候选人资格进行讨论和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选票者当选为新一届常务理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任期均为四年,两会每两年相互交叉选举产生,即现任常务理事会负责选举下一届理事会,两年后现任理事会负责选举下一届常务理事会。理事和常务理事均可连选连任。通过这一机制,学会的两级领导机构可以相互制约,同时学会在任何一级领导机构换届期间也可以稳定运行。常务理事如果连续三年不参加学会年会,将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十五条:新一届常务理事会成立后即负责选举产生新一届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和副会长若干名。
(一)会长产生程序如下:
1)上一届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成为候选人;
2)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对会长候选人资格进行讨论和投票,得票数第一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选票者当选为新一届会长。会长任期四年,不得连任,可以自然成为下一届常务理事。
(二)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产生程序如下:
1)上一届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均可自然成为候选人;新一届常务理事经本人书面申请(附学术简历)和5名以上常务理事在申请书上签名推荐成为候选人;
2)新一届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对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候选人资格进行讨论和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选票者当选为新一届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
第十七条:为了有利于学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有关社会知名人士、在跨文化交际研究领域里取得重要成就的著名学者以及有关领导担任学会顾问。